(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华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华学,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固镇镇街道的三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要及土地使用权。经本院审查,在房产及土地主管部门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徐华学的相关房产、土地信息。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华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徐华学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