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崔丽丽,王波,王涛,章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37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宝玉,机构代码:851129945。被申请人:崔丽丽,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被申请人:王波,男,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址本市。被申请人:王涛,男,1971年11月4日,汉族,住址铜陵县。被申请人:章颂,男,1968年4月19日,汉族,住址铜陵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崔丽丽、王波、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崔丽丽、王波、王涛、章颂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崔丽丽、王波、王涛、章颂名下财产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