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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瑞敬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宅急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瑞敏,河南省宅急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熊瑞敏,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河南省宅急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付保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聂广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2层附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267380)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聂广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2层附24(合同号D11857423)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聂广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南、中兴路西5号楼2单元21层2105(合同号D11923987)的房产。被执行人聂广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聂广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聂广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