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龚坚与朱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坚,朱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龚坚。委托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国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闻。原告龚坚诉被告朱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坚的委托代理人成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坚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2162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朱闻向邓志民借款人民币128万元,并由龚坚、常熟市松姿服饰有限公司等进行了担保。2012年9月6日,被告朱闻归还了100万元,因余款催讨未着邓志民诉至本院。2014年6月17日,本院判决:一、朱闻归还邓志民借款2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龚坚、常熟市松姿服饰有限公司对朱闻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7070元,由朱闻、龚坚、常熟市松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朱闻、龚坚、常熟市松姿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邓志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龚坚垫付了执行款项人民币21万元并交付了执行费6255元,共计216255元。后龚坚向朱闻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2014)熟虞民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2014)熟虞执字第00937号执行通知、保证书、中国农业银行转帐电话交易凭条、收条、执行费票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龚坚为朱闻向邓志民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现因朱闻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龚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代偿了执行款项21万元并交付了执行费6255元,共计216255元后,有权向被告朱闻追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朱闻归还垫付款2162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闻给付原告龚坚垫付款人民币216255元,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履行,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892元,由被告朱闻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朦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