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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绍芬申请执行赵荣彩、朱兴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芬,赵荣彩,朱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黄绍芬,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赵荣彩,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朱兴会,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人黄绍芬申请执行赵荣彩、朱兴会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荣彩、朱兴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荣彩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坝分社账号上的存款2554.6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