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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6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次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向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XXX号XXXXX号“XX保健品店”内非法销售“蚁力神”等各类违法保健品,直至2014年5月8日被查获,现场被查扣美国一粒挺、Vigour、壮阳久举、德国黑金刚、双效硬的快、蚁力神、阳光男人、床头霸王、增大增粗、男根宝、久鼎至尊等32种违法保健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告人向某店内查获的美国一粒挺(4盒)、Vigour(6瓶)、壮阳久举(3盒)、德国黑金刚(3盒)、双效硬的快(5盒)、蚁力神(3盒)、阳光男人(7盒)、床头霸王(4盒)、增大增粗(3盒)、男根宝(13盒)、久鼎至尊(8盒)等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验检测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关于瑞安市公安局玉海派出所送检的鹿鞭性欲丸等样品检验结果的函》及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人民 陪 审员 徐 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