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仲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乐云,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刘仲爱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乐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乐云。委托代理人:王朝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翠微,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刘仲爱,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孙乐云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乐云上诉称:(一)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股东,亦是公司工商登记的法人代表。现在谭翠微冒充被上诉人的法人代表提起本案诉讼是荒唐可笑的。(二)关于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不适用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电务综合楼1512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