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子忠与北京明辉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忠,北京明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286-2号原告:刘子忠,住香河县新开区。被告:北京明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107国道西50米。法定代表人:蒋山,总经理。原告刘子忠与被告北京明辉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