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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昌,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玖郡,6號庄园)·低密度住宅、花园洋房、地下车库、商服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27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