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昌,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玖郡,6號庄园)·低密度住宅、花园洋房、地下车库、商服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路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27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