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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颜晓燕与蔡碎玉、黄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晓燕,蔡碎玉,黄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颜晓燕。被执行人蔡碎玉,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克强。申请执行人颜晓燕与被执行人蔡碎玉、黄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碎玉、黄克强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5297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蔡碎玉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克强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化新村10幢1003室(产权证号:00085010,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安阳街道新街8号(产权证号:000448**)、安阳街道万松综合大楼5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00776**),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除面积为51.81平方米的新街8号房屋予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居住需要未予处置外,剩余两处房产经拍卖均流拍;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蔡碎玉、黄克强夫妇在本院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蔡碎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