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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84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住义乌市北苑前洪工业区江海路**号。负责人金庆丰。被告金庆丰。被告楼绿玲。被告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北苑江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金庆丰。被告应建明。被告龚今锦。被告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住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建明。被告骆莎。被告赵德成。被告陈巧芳。被告骆金红。被告骆军。被告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区(义乌市九联漂染厂内)。法定代表人陈巧芳。被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住义乌市徐江九联村荷叶口。法定代表人陈巧芳。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住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经营者骆金红。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伊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剑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要求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算至2014年7月25日止,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799%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则按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算220000元);二、要求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元;三、要求被告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被告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被告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三份,约定: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最高金额300万元以内的贷款承担共同连带偿还债务责任;凡在上述贷款金额和期限内借款人无论分几次借款,本担保人均承担共同连带偿还债务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本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2014年1月26日,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66‰,并约定到期不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被告违约,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同日,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发放贷款100万元,并依约转入被告楼绿玲账户中。嗣后,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仅支付至2014年7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花费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上事实,有《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三份、《借款合同》一份、股东会决议三份、借款借据一份、入账通知书一份、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尚欠原告借款100万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按约支付利息,未及时还本付息的,尚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自愿予以调整,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自愿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付至2014年7月25日止,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金庆丰、楼绿玲、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应建明、龚今锦、义乌市凯文针织有限公司、骆莎、赵德成、陈巧芳、骆金红、骆军、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935元,由被告义乌市城西印刷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87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伊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