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禹飞跃与被告禹啟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飞跃,禹啟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44号原告禹飞跃,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邵茛,怀化市鹤城区红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43132010021。被告禹啟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文伟(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419192。本院在审理原告禹飞跃与被告禹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飞跃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啟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禹飞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啟君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飞跃撤回对被告禹啟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禹飞跃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