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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与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65号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A1617室。法定代表人:范炳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德明,系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宝塔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宝娟,系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金华市满江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