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信盈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纵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盈,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纵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吴信盈,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淮北市焦化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7-1花园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7460-0。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诚,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鑫诚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信盈与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纵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信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纵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吴信盈撤回对纵诚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信盈撤回对被告纵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