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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蔡宝民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宝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384号罪犯蔡宝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宝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宝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宝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蔡宝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宝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