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执字第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玉平与顾彬、王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06921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平,无业。被执行人顾彬,无业。被执行人王利,无业。被执行人顾超,无业。被执行人乔永,无业。被执行人XX,无业。侯玉平与顾彬、王利、顾超、乔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并扣押被执行人顾超所有的牌照为苏C×××××��红旗牌轿车一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经扣押的牌照为苏C×××××的红旗牌轿车一辆,因暂时无法变现,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胜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