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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文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762号罪犯郭文涛,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文涛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郭文涛应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187675.0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于郭文涛赔偿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文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泉监减(2015)43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郭文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达标分,受到监狱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涛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达187675.02元,其仅交纳赔偿款1990元,未能积极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伤害,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大银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