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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钦田与谢作松、王玉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698号申请执行人陈钦田。被执行人谢作松。被执行人王玉绒。被执行人林传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钦田与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03日向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缴纳执行款75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林传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执行费9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作松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43号房产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拍卖,拍卖款尚未分配。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作松房产拍卖款尚未分配,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3)温苍执民字第2314-2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钦田发现被执行人谢作松、王玉绒、林传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6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