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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侯小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小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4号罪犯侯小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小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侯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侯小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