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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孝珍,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屏都镇菊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揭德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金华市东方巨龙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