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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钧、郑明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朱巨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开钧,居民。被告郑明芳,居民。被告孙为富,居民。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巨标诉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巨标的委托代理人高登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德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巨标诉称,被告孙开钧因经营缺少资金,在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24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孙为富和德基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届期孙开钧未能清偿债务和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孙为富和德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德基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开钧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朱巨标立据借款2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朱巨标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月息2%)借款人:孙开钧2014.5.30”。被告孙为富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担保。同日,原告用其亲戚朱巨红的银行卡转帐给孙开钧的会计李玉华计200万元,余款4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向孙开钧支付。2014年6月30日德基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孙开钧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14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相关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开钧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其书立的借条和相关的银行转款凭据为证,应予认定,其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孙开钧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与被告郑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郑明芳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孙为富为孙开钧借款提供担保,但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孙为富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基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依法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德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等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巨标支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孙为富、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20元,由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2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丁扣萍审 判 员  夏 勇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