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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聂某、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市卫计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18633-0。被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卫计局对被聂某、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4)第079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聂某、罗某于2013年3月29日生育第三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聂某、罗某社会抚养费57834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4)第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宜卫计征决字(2014)第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额度适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4)第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4)第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薛光辉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晓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