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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健与安迪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安迪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唐健,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安迪澳,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诉被告安迪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为1770元(原告唐健已预交),由原告唐健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