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健与安迪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安迪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唐健,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安迪澳,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诉被告安迪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为1770元(原告唐健已预交),由原告唐健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