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魏某某,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汽车交易中心职工,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培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