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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玲与被告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玲,周建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赵小玲,女。被告周建伟,男。本院在审理赵小玲与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通过沟通交流,能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包容,共同化解危机、和好如初。故原告赵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玲撤回对被告周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宝军审 判 员  贺晓鹏人民陪审员  贾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