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玲与被告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玲,周建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赵小玲,女。被告周建伟,男。本院在审理赵小玲与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通过沟通交流,能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包容,共同化解危机、和好如初。故原告赵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玲撤回对被告周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宝军审 判 员 贺晓鹏人民陪审员 贾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