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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邱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胡凡,黄梅县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原告邱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林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凡、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已审理完毕。原告邱某诉称:原告原籍系本省孝感市人,××××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依风俗习惯举行婚礼结婚,于2001年农历10月12日生男孩取名胡某乙,孩子不幸于2014年8月26日溺水夭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在庙垸村七组建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时造价20余万元。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另被告于2011年又与他人有染,原告为此跳楼致腰部、腿部损伤至今,劳动能力几乎丧失,在那时双方曾经过一次协议离��,××××年××月××日的结婚证系复婚补办的,为被告因第三者插足,原告本就难以谅解,尤其是孩子的夭折后双方的矛盾激剧恶化。今年正月初七日被告外出后丢下300元并电话告知今后原告将自己养活自己,不再管原告往后的生死。鉴于上述事实,原告对被告彻底无望,故诉诸法律,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妥善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胡某甲辩称:诉状上所陈述的结婚的情况属实,楼房属实,胡某乙不幸夭折属实。我们以前是解除同居关系,不是离婚。正月初七那一次是因为原告经常赌博,我一气之下才说不顾原告的生死,是气话。我没有第三者插足。我和她相处10多年了,今后再到哪去找老婆。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邱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邱某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胡某甲向本院提交了(2011)梅蔡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结婚之前曾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均无异议,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在武汉相识,2001年11月举行婚礼,2001年10月12日生儿子胡某乙,2003年二人建有二间二层楼房。2011年胡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邱某进行同居析产及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儿子胡某乙由胡某甲抚养,不要求邱某负担抚养费,邱某享有探视权;邱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所有财产均归胡某甲所有。××××年××月××日二人又登记结婚。原告邱某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后就喜欢打牌,二人为此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8月26日胡某乙不幸溺水死亡,原告邱某无生活寄托,每天更是沉溺于赌博,导致夫妻二人关系紧张。2015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生育一子后才登某,可见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儿子胡某乙不幸溺水身亡,遭此变故,夫妻二人本应相互体谅,早日走出丧子阴影,回归正常生活,但因原告邱某喜欢赌博,自儿子去世后无以寄托更是沉溺其中,而被告又不能体谅原告,导致二人关系紧张。只要今后原告改掉赌博恶习,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持,夫妻关系重归于好仍有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用邮政汇款方式汇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