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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陆甲与黄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甲,黄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陆甲,女,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理人陆某乙(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黄某甲,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甲与被告黄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甲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