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端斌与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端斌,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郭端斌。被执行人潘丽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端斌与被执行人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潘丽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端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郭端斌与被执行人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