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368号罪犯吴远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远茗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368号罪犯吴远茗,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是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远茗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吴远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吴远茗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远茗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吴远茗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远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原犯罪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巨大损失未予赔偿,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远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