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