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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