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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俞永杰。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王红勋。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金武商特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武字第××号、04××04号、04××99号、04××1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2字第0025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