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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武汉科技大学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科技大学,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和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孔建益,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蔡路,该校教师。委托代理人:肖礼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汉科技大学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汉科技大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福元审 判 员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