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特清算初字第1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北京顺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特清算初字第11373号申请人北京顺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政府西侧500米。法定代表人张秀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杜刘庄村河桥路37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强,经理。2014年7月18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北京顺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2015年5月8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认为清算组未查找到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亦未联系到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清算组申请终结本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已构成无法清算。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森泽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兰兰代理审判员 宋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