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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