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