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44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