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培春与被告平泉县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春,平泉县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蔡培春,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县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云昌,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春与被告平泉县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培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