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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与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1004室。法定代表人:LiD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706室。法定代表人:杨义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后由原告亨特建筑产品(西安)有限公司负担2460.5元。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