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毅斌与李明亮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斌,李明亮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李毅斌,男,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明亮,男,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毅斌诉被告李明亮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毅斌、被告李明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毅斌诉称:原告家修建的房屋建有后门,后门与畜牧站相邻,后门处有一排水沟,排水沟外是公路,不属于任何一家私有,原告家自1997年建好房后就从房屋的后门出入买菜、运化肥。现被告趁原告一家居住在成都,就砌砖墙将原告家后门封死。原告2015年回家后发现后门被被告封死,无法通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调解,被告均不同意拆除其砌的砖墙。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家后门外所砌砖墙以保障原告家通行权,请求判决诉讼费、误工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明亮辩称:原、被告争议的地方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无权索要使用权。原告家开后门时,被告母亲就已阻挡过,当时原告家表示被告同意让其从后门通行,原告家就从后门通行,不同意就不从后门通行,且原告家一直未从后门进出过。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无理要求,给被告造成了误工等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误工等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毅斌家于1997年在汉源县清溪镇富民村修建了住房,该住房可从前门和后门进出。被告李明亮家住房因失火被烧毁后,于1988年用与他人调换的土地新建了住屋,被告李明亮家新建的住屋于2008年地震后受损,被告李明亮又在该地基上重建了住房。原告李毅斌家住房后门与被告李明亮重建的住房相邻。被告李明亮在2008年地震后重建住房过程中,以原告家后门外的空地历来属被告家所有,由被告家管理收益为由,在原告住屋的后门外砌上砖墙将原告从其住房后门的通行完全封闭。双方由此酿成纠纷,纠纷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李毅斌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主张。诉讼中,原告李毅斌、被告李明亮对各自主张的误工损失均未向本院提供其有误工损失且是本相邻通行纠纷本身直接造成的相应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证人证明,询问笔录,汉源县清溪镇富民村调解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的住房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之间关系。本案中,原告家于1997年建好住房后就一直可从其住房后门通行,现被告在原告家住房后门外砌上砖墙,将原告家从其住房后门的通行完全封闭,给原告的生产、生活确实造成了不便,而从双方住房位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被告所砌砖墙也非自家住房本身建筑结构。被告在诉争地砌砖墙的行为确已侵害到原告家相邻通行权,既违反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邻里团结,依法应予拆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在原告家后门外所砌砖墙以保障原告家通行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家住房后门外的空地属其所有,不让原告家从该处通行的理由,因本案是相邻通行纠纷,且原告并不因可从诉争位置通行而改变该空地权利人的所有权,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被告诉讼中均要求对方赔偿其误工损失,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其有误工损失且是本相邻通行纠纷本身直接造成的相应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毅斌家从其住房后门通行,被告李明亮不得阻碍并由被告李明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原告李毅斌家住房后门处砌的砖墙;二、驳回原告李毅斌要求被告李明亮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毅斌承担25元,被告李明亮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