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胡光敏、胡如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华,胡光敏,胡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61-1号原告王光华。被告胡光敏。被告胡如华。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292号原告王光华与被告胡光敏、胡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光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胡如华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XX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4498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胡如华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XX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4498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