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栗松强与被告胡艳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松强,胡艳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栗松强,男。被告胡艳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松强与被告胡艳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松强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