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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商初字第0540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万宝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万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540号-2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吴家12号。被告江阴市万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东街道山观香山村路汤家弄1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万宝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经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经典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890元(原告江阴市经典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经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行军审判员  程 涛审判员  刘建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