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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成同与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同,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孙成同,男。被告: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祥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同与被告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同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孙成同负担。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