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与张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张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住所地阳城县府南路28号。代表人赵勇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朝阳,该行职工。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与被告张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