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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新疆巨龙堂钻探有限公司与徐秀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巨龙堂钻探有限公司,徐秀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巨龙堂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95号广汇泰喜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郭建忠,巨龙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秀疆,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秀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秀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秀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马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