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教强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27号罪犯陈教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1日作出(1999)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教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教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23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0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8月7日、2009年10月26日、2012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剩余刑期至2017年7月1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的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教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教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