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绝缘垫厂与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绝缘垫厂,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绝缘垫厂。法定代表人肖秀婷。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绝缘垫厂动迁安置补偿款545250元。执行中,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