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源超与何国胜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超,何国胜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王源超,男,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胜,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源超诉被告何国胜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源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