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凤和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王凤和。委托代理人付志兵。被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负责人贾晓峰,组长。委托代理人孙雨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凤和与被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凤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7元减半收取11623.5元,由原告王凤和负担。审 判 长 沈玉华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人民陪审员 金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