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静与吴银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吴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7号申请人王静,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吴银成,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书画院院长,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静与被申请人吴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银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商厅、位于赤峰市新城区1-5-05011号商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0万元。申请人王静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地下车库01-110号提供担保。担保人朱芳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银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1-4-04012号商厅、位于赤峰市新城区1-5-05011号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王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下车库01-11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朱芳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