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生木与胡宇凯、胡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生木,胡宇凯,胡继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胡生木,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胡宇凯,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胡继发,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生木与被告胡宇凯、胡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生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生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百度搜索“”